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4********,回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6月4日、2020年1月19日分别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6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四次在老河口市窃取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7日20时许,张某甲来到市府路工商银行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次日,张某甲将该电动车销赃得款200元。
2.2020年1月16日13时许,张某甲来到汉江商业广场,将付某某停放在广场东门口台阶上的一辆红色“吉祥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张某甲销赃得款30元。
3.2020年3月13日10时许,张某甲来到大桥路“网之恋1998”网吧门口,将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五羊牌”三轮电动车盗走。4月16日,张某甲销赃得款300元。
4.2020年4月14日12时许,张某甲骑着盗来的龚某某的三轮电动车来到顺景华府工地门口,将张根太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放在骑来的电动三轮车上盗走。次日,张某甲将该两轮电动车以300元卖给朋友吴阳。
2020年4月17日,民警在老河口市一医院北门口将张某甲抓获。经鉴定,被盗四辆电动车总价值9029元,其中“金箭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付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3.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监控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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