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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为张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范某某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贷款。因张某某无固工作,经济拮据,遂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张某某谎称可以为范某某办理180000元贷款,但需要范某某提供银行流水,张某某让范某某向银行卡内存入资金,并趁机记住范某某手机银行密码。2019年9月27日和9月28日,张某某以使用范某某的手机帮其操作贷款为由,登录范某某的手机银行,分两次将1170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所得全部返还,并取得范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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