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2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桥东北角盗窃被害人曹某某黑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7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娟
检察官助理:魏 贞
2020年11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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