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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3********,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2012年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年;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6月1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谷城县冷集镇、石花镇等地,采取翻墙入院、撬窗入室等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作案13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金银首饰等物品价值29000余元,共计价值39000余元。部分物品销赃后获赃款7000余元。案发后追回部分金银首饰及古铜币、香烟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王某甲家,乘无人之机,剪断一楼卧室三根防护拦,翻窗入室,盗得现金1445元。

2.2019年10月20日左右一天下午2时许,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马某某家,乘无人之机,翻墙入室,盗窃现金1100余元,黄金耳环、银耳环各一副、银项链一条,价值2000余元。

3.2019年10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3时许,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陈某某家,乘无人之机,从厨房翻入室内,盗窃现金1500余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0余元、古铜币数十枚。笔记本电脑销赃后获款500元,案发后追回古铜币两枚。

4.2019年10月31日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翟帮国家,乘无人之机,撬门入室,盗窃现金700余元、监控摄像头1个,价值290元。

5.2019年11月1日下午2时许,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张某乙家,乘无人之机,剪断后窗防护拦入室,盗窃现金500余元、钯金戒指、项链、耳环各一;银手镯两对、银锁一个;黄金吊坠、金镶玉吊坠各一;共计价值7000余元。案发后追回钯金项链一条,已返还失主。

6.2019年11月1日左右一天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王某乙家,乘无人之机,剪断后窗防护拦入室,盗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000余元。

7.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张某丙家,乘无人之机,剪断后窗防护拦入室,盗窃玉手镯1对、银戒指1个,价值1000余元。

8.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曹某某家,乘无人之机,剪断后窗防护拦入室,盗窃现金20余元。

9.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张某丁家,乘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室内乱翻未盗窃任何有价值物品。

10.2019年11月8日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本县**镇**村**组代某某家,乘无之机,翻墙入室,盗取现金3100元,手机2部,价值1000余元。

11.2019年11月8日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至本县**镇**村**组吴某某家,撬窗入室,盗取现金2930元,银手镯一个、黄金手链一条,男女式黄金戒指各一枚、银项链、铂金带吊坠项链、铂金戒指各一、玛瑙石手链一条、白菜状玉吊坠、玉手镯各一、黄色沙金嵌宝石戒指一枚,中华硬盒香烟两条(17包),共计价值10000余元。黄金手链销赃给老河口市商业街“金凤凰”黄金收购铺鞠某某,案发后追回黄色沙金嵌宝石戒指、中华硬盒香烟一盒。

  12.2019年11月中上旬的一天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全家,乘无人之机,撬窗入室,盗窃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190元、饮料、花生、瓜子若干。

13. 2019年11月18日下午,张某甲携带手套、手钳、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县**镇**村**组冷某某家,乘无人之机,剪断后窗防护拦入室,盗窃黄金项链一条、银手镯、玉手镯各一,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鞠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冷某某代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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