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华发世纪城**酒吧附近,看见被害人袁某某趴在“**”宵夜档门口的桌子上睡着了,手上拿着一部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为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353元)。被告人张某某走进被害人袁某某,扒窃走其手机并逃离现场。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手机出卖给一路人得款900元人民币。当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侨光路国泰酒店附近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2019年8月3日盗窃被害人徐某某手机一事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后其于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扒窃,且涉案金额3353元人民币;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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