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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清真卤菜店从事切配工期间,先后于2019年11月9日、10日、11日、13日、15日、19日、21日、23日、29日、30日以及12月1日、3日,趁店内员工不备之际,多次盗窃店内收银柜台内的现金。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写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监控视频资料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检察官助理:李毅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5250****);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电子刻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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