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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大学**区房产**楼**单元**室。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千元;2009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于2012年12月14日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其姨夫王某某,由王某某驾驶黑D****8号牌客货车,先后到汤原县吉祥乡守望村通信铁塔一号基站、吉祥乡守望村通信铁塔二号基站、吉祥乡合乐村通信铁塔基站将防雷击接地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在返回佳木斯市后将电缆线卖掉,所获赃款人民币二百元全部被张某某生活花掉。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又找到其姨夫王某某,由王某某驾驶黑D****8号牌客货车,先后到汤原县太平川乡长生村通信铁塔基站、太平川乡新望村通信铁塔基站、亮子河场部通信铁塔基站、亮子河森林公园通信铁塔基站、竹青村通信铁塔基站、团结林场通信铁塔基站、北大通通信铁塔基站将防雷击接地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在返回佳木斯市后将接地电缆线卖掉,所获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全部被张某某生活花掉。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40元。

3、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找到其姨夫王某某,由王某某驾驶黑D****8号牌客货车,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水利三处通信基站将电池线和防雷击接地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后在以同样方式盗窃佳木斯红旗路高速桥下通信基站时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桥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27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3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2267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在佳木斯市红旗路高速桥下通信基站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5.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红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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