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无业,家住湖北省监利县******号。202012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J****的棕色五菱宏光牌汽车从南昌望城来到高安市**镇**道**路口(**路口)处,将车停在路口的加油站旁边后,步行绕至**工地南侧简易厕所附近的围栏缺口处,见四下无人便溜进了工地里面,在工地上偷了24袋共计1125个钢管卡扣垒在缺口处,后驾车从缺口处搬运至车上离开。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该1125个钢管卡扣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