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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八里**村。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即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4日12时许,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号楼**单元走廊,盗窃田某某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1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9时45分许,到即墨区**花园小区**期**号楼**单元走廊,盗窃倪某某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_3.视听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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