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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社,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都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流窜到武都区**大酒店三楼,趁无人之际,撬开**茶楼店门,在收银台盗得现金5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流窜到武都城区**大酒店五楼,趁无人之际,踏开**茶楼店门进店准备盗窃财物,被店主当场擒住,后谅解了其行为,没有追究责任。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流窜到武都城区北山东路**足道,趁无人之际,强行扯开店门,在收银台盗得现金7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流窜到武都城区**大酒店八楼,趁无人之际,强行扯开店门,在收银台盗得现金2700元及2包价值36元的兰州牌香烟(硬盒珍品),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流窜到武都城区油橄榄基地**茶楼,发现店门未锁,其便溜入店内准备实施盗窃,但发现店内吧台有人值守,随即离开,未盗得财物。

6.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流窜到武都城区**小区**茶楼,趁无人之际,扯开店门,强行拉开柜门,盗得价值200余元的四包南京雨花石细支烟及一部白色华为手机C8818手机(经武都区发改局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300元)。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失主。

7.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茶楼后又流窜到武都区北山东路**茶楼,强行扯开店门,在吧台盗得现金500余元,追回414元,其余赃款被其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盗窃7次,其中2次盗窃未遂,金额达到49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建春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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