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土地房屋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未来国际大厦和平药房江北总店购买药品时拾得被害人唐某某社会保障卡。随后,张某某将拾得社会保障卡一事告知其女友何某甲(另案处理)。之后,二人先后共同或单独持拾得的社会保障卡到多家药房刷卡购买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的药品、保健品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何某甲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鑫斛大药房北辰名都店内,盗刷被害人唐某某社会保障卡购买前列疏通胶囊、维生素C片等价值人民币1485.6元的药品、保健品。当日21时许,张某某、何某甲来到江北区燃气大厦附近的桐君阁大药房廖某某店内,盗刷唐某某社会保障卡购买气血康口服液、阿胶等价值人民币1415元的药品、保健品。随后,张某某、何某甲又在附近的同生药房江北区阳福药店内,盗刷唐某某社会保障卡购买感冒清热软胶囊、止咳宝片等价值人民币196.1元的药品。
2.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何某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万和药房沙正街店内,盗刷被害人唐某某社会保障卡购买价值共计人民币366元的天麻和创可贴。
3.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何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万和药房江北区建新一店内,盗刷被害人唐某某社会保障卡购买价值人民110.5元的山楂和决明子。
2020年10月29日,被害人唐某某发现社会保障卡被盗刷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9月1日,在本院主持下,何某甲代表其本人及张某某与唐某某达成和解,向唐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取得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刷卡记录、社会保障卡购物小票、社会保障卡大额刷卡登记记录、社会保障卡补卡记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和解协议、收条;
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邓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晚书
检察官助理 蔡明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重庆市两江区**小区**栋**-**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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