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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9211980********,中专文化程度,汉族,无业,山东省宁阳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 盗窃室内老版人民币3000 多元,中华牌香烟3包,现金100多元。

2019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单元**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室内茅台酒10 瓶,五粮液7瓶,xo洋酒1瓶,葡萄酒7瓶,大重九香烟一条。随后以2600元的价格销赃2瓶茅台酒,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2瓶五粮液,销赃非法所得共计4100元。

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单元**号,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室内茅台酒6瓶,五粮液3 瓶,国窖1573酒3瓶,葡萄酒8瓶。经鉴定,其中茅台两瓶共价值2230元、五粮液三瓶共价值2550元、国窖1573三瓶共价值2490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家中查获10瓶茅台酒、5瓶五粮液酒、3瓶国窖1573酒、15瓶葡萄酒、1瓶xo洋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茅台酒等物证;

2.户口页等书证;

3.被害人龙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辩解;

5.辨认现场、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天庆

检察官助理:彭建军

2020 17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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