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20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女友宁某某在本市西安区彩悦城公交站,遇见被害人钟某某(即宁某某的好友)。张某某趁女友与钟某某交谈之际,窃取钟某某左侧上衣兜内的OPPO智能手机一部,并将其关机后藏匿于自家的床头柜中。当晚11时许,张某某在家中被仙城分局抓获归案。经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何奇学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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