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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3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许昌市东城区学院路与莲城大道交叉口向南约50米至300米处路西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共4块。销赃后赃款自肥。

2、2020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东非机动车道上、中原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西20米路南非机动车道上、新兴路与魏武大道交叉口向东280米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共10块。销赃后赃款自肥。

3、2020年0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行至许昌市东城区桃源路与绿槐街向北80米路西非机动车道上、向西5米路北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4块。销赃后赃款自肥。

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窨井盖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社区***号,联系电话:13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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