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200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峡县**镇**卫生院对面,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白色江淮汽车车门拉开,进到车内,将放在副驾驶位置储物盒内的钱包盗走,取出包内的一千余元现金,将钱包和包内的银行卡、社保卡扔在附近的河里;
2、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峡县城区**路**小区后面,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副驾驶位置车窗玻璃未关严,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进到车内,将副驾驶储物盒和驾驶室扶手箱内的两摞现金共计一万四千余元盗走;
3、2020年6月1日夜,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西峡县**局后面巷内,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的白色宝骏汽车车门拉开,进到车内,将放在副驾驶位置钱包内的一千余元现金盗走。盗窃赃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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