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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63********,汉族,肃州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92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的一辆紫色王牌两轮电动车。经酒泉市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711元。

2.2019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飞翔建筑工地(原酒泉监狱)门口西侧人行道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王派牌两轮电动车。经酒泉市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690元。

3.2019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电器批发区"肃州区**维修服务部"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枣红色夏普牌24型女式自行车。经酒泉市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60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被追回。

4.2019年10月13日12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号"真情好太太厨卫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景某某停放的一辆金色猎豹牌26型雪地沙滩自行车。经酒泉市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654元。案发后该被盗车辆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3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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