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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5月2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下旬(具体日期不清)在被害人杨某乙位于闽清县**镇**村**号的家里共盗窃两次。第一次是张某某和林某某去杨某乙家喝酒,张某某趁杨某乙和林某某在厨房外走廊聊天时,从厨房餐桌上拿到位于厨房内衣柜抽屉的钥匙,张某某从抽屉中盗走现金若干;第二次是张某某、林某某、叶某某等人在杨某乙家喝酒时,叶某某说他手机丢了,杨某乙、林某某就和叶某某一起出门找手机。此时,张某某进入杨某乙房间,从他房间衣柜里找到一个信封并从中拿走现金若干。2020年7月1日,张某某与杨某乙协商确认杨某乙被盗现金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闽清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甲、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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