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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时许,同案人“黑某某”(另案处理)骑着一辆助力车载着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袁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出租屋楼下,由同案人袁某某动手剪线启动、被告人张某某骑行,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坤豪牌摩托车偷走。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偷来摩托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同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一出租屋抓获同案人袁某某并查扣到涉案摩托车。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60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刑事照片、微信转账记录、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袁某某(同案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辆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盗窃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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