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尤某某**中心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2009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尤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7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被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年10月30日、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六次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官洋服务区A区、洋中服务区B区盗窃高速公路两波形梁护栏板(钢铁)(以下简称护栏板)共计39.71吨,并将盗得护栏板以每吨人民币2150元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小英废品收购站”、福建省尤某某城关镇埔头村“利民废品收购站”。经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被盗护栏板总价值人民币113096元。
1.2020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B区盗得4.81吨护栏板,后将护栏板以每吨约2200元价格销售给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小英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0690元。
2.2020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官洋服务区A区盗得6.7吨护栏板,后将护栏板以每吨约2150元价格销售给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小英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4230元。
3.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B区盗得7.2吨护栏板,后将护栏板以每吨约2200元价格销售给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小英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5100元。
4.202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官洋服务区A区盗得4.76吨护栏板,后将护栏板以每吨约2150元价格销售给福建省尤某某城关镇埔头村“利民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1400元。
5.2020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洋中服务区B区盗得8.32吨护栏板,后将护栏板以每吨约2200元价格销售给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小英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7780元。
6.2020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闽******号吊车到福银高速公路官洋服务区A区盗得7.92吨护栏板,后将护栏板以每吨约2150元价格销售给福建省尤某某城关镇埔头村“利民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人民币1846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接电话通知到尤某某公安局洋中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罪犯档案资料、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号**区钢铁护栏边照片、护栏板价格发票、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释放证明书、闽******号货车2020年7月19、21、22日高速行驶照片、闽******号货车出入高速路口查询表、过车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娄某某、尹某某、张某乙、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尤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的护栏板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检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郑某某、娄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甲等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等人手机检查笔录、被盗窃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闽******号吊车于2020年7月19日至22日的行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30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蕊
检察官助理吴静芬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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