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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走8根直径2.5厘米,长度1.8米的国标钢筋,重55公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下同)226元;

2.2019年11月5 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走4根直径2.5厘米,长度1.8米的国标钢筋,重约30.5公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125元;

3.2019 年11月7 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走5根直径2.5厘米,长度1.2米的国标钢筋,重约20公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82元;

4.2019年11月10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走20根直径2.5厘米,长度0.6米的国标钢筋,重约40公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164 元; 

5.2019 年11月11日17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林某甲、黄某某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工地内,趁无人之际盗走7根,长度0.8 米至1.5米不等的国标钢筋,重约21.5公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8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光盘一张(内含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68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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