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镇**村**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红色无牌改装面包车窜至位于略阳县接官亭镇观音堂村木瓜岭的略阳县风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厂,用石头破坏厂区门口栅栏锁子后,进入厂区将堆放在选厂废旧球磨机房旁的废铁装入其驾驶的改装无牌面包车,欲逃离现场时被看护选厂的田某某(男,51岁,住略阳县**镇**村**组)夫妇发现,张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经略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检验所计量检定,被盗废铁重1184千克。经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2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废铁、作案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检定证明;3.证人田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于盗窃罪未遂,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保元
代检察员:刘竹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住略阳县**镇**村**桥**号,联系电话188921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红色改装无牌面包车及车钥匙保存于略阳县公安局何家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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