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灵台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破坏摩托车、电动车点火开关,接线启动的方式先后在陕西省长武县城、灵台县城流窜作案12起,其中盗窃三轮摩托车6辆,二轮摩托车4辆,三轮电动车2辆,盗窃车辆总价值41700元,销赃所得赃款7860元均被张某某挥霍殆尽,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11辆。

1.2019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台县皇甫谧医院东侧红诺内衣店门前盗窃一辆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后以36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兴。该车辆经鉴定价值4500元。

2.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台县老一中家属楼旁马路边盗窃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销赃于李某民。该车辆经鉴定价值8000元。

3.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台县利民巷早餐市场雨棚南侧盗窃一辆红色二轮125型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于焦某。后焦某使用该车一段时间后该车被盗。

4.2019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武县神龙马刨泉水业有限公司门前盗窃一辆红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后一直自用。该车辆经鉴定价值5100元。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武县南大街南口盗窃一辆 “狼行天下”牌二轮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于张某才。该车辆经鉴定价值100元。

6.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武县灵凤村魏广民家门前盗窃一辆红色“骥达”牌三轮摩托车,以150元的价格销赃于尚某宇。该车辆经鉴定价值2800元。

7.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武县南巷路盗窃一辆红色 “万里行” 125二轮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于任某有。该车辆经鉴定价值1400元。

8.201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台县运输公司家属楼前盗窃一辆红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于任某某。该车辆经鉴定价值5600元。

9.2019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武县西大街领航豪门前盗窃一辆红色“北设建西”牌三轮电动车,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于任某某。该车辆经鉴定价值5800元。

10.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台县利民巷早餐市场雨棚下盗窃一辆黑色太子二轮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于胡某勤。该车辆经鉴定价值100元。

11.2020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灵台县方园公寓门前盗窃一辆红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以750元的价格销赃于王某宏。该车辆经鉴定价值4600元。

12.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武县西大街西段电力局对面水产杂货大全店门前盗窃一辆红色“苏丰建设”牌三轮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于孙某洲。该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二轮摩托车2辆;2.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孙某洲、王某宏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财、马某兴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丽   

                             检察官助理:桂小春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证据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二轮摩托车2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