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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农民,文盲,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8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现住址:甘肃省武山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月6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本案由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岷县,途经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一社时,看见被害人龚某某放养的14只绵羊无人看管,遂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将14只绵羊赶往武山县滩歌镇方向。途中,张某某打电话给朋友刘某某,谎称其购买了14只绵羊,让刘某某联系车辆帮忙运输。当晚21时许,刘某某驾驶白色越野车载乘杨某某(刘某某同村的朋友),连同驾驶农用三轮车的包某某(刘某某的妹夫)来到武山县白崖沟上村庄与张某某汇合,四人将羊赶到武山县南沟村后,在南沟村村委会附近的巷道内将羊装进三轮车车厢里,连夜运输到武山县刘某某家门口。次日,张某某在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的山上租了一处羊圈圈养被盗的绵羊。同日,龚某某向漳县公安局东泉派出所报案。同年6月5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张某某对其盗窃14只绵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被盗绵羊的价格为人民币1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明

                             检察官助理:朱  磊

                     2020  9  1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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