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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份,六次窜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行窃,共盗得现金3785元,用于个人开支。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一点钟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盗用李某某家钥匙打开李某某家后门进入家中,从李某某家堂屋旁竹竿上一个蓝黑色女士皮包内盗窃现金435元。盗得现金后,张某某将李某某家的钥匙带至武冈市农贸市场配了一套,并将之前的钥匙放回李某某家里。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十二点钟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见李某某家中没人,便拿之前配好的钥匙进入李某某家中,在一楼堂屋后面的一个比较黑的小储存室墙角上的塑料袋里盗取现金1200元。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一点钟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见李某某家没人,便拿配好的钥匙打开李某某家的后门,从李某某家一楼堂屋后面的小储存室墙角上一个塑料袋中盗得现金600元。

4.2020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一点多钟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见李某某家没人,便拿配好的钥匙打开李某某家后门,在李某某家一楼堂屋旁竹竿上一个女士皮包中盗窃现金300元钱。

5.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见李某某家没人,拿配好的钥匙打开李某某家后门,从李某某家二楼一间卧室内的纸盒子内盗窃现金1200元,全部是1元的面额,一共12扎,每扎100元。

6.2020年5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见李某某家没人,拿出原来配好的钥匙打开李某某家后门,从挂在李某某家堂屋旁一根竹竿上的女士黑色皮包里盗窃现金50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归还、收款、发还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黄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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