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6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荆州市沙市区**路**花园**副食商店,掰开商店后窗铁栅栏进入店内,将店内收银台以及仓库内的卷烟用蛇皮袋包裹后盗走。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中23条卷烟进行销赃,获赃款4650元(因未追回,无法价格认定)。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和身上搜缴被盗各种卷烟共计70条28包,追缴赃款及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款共计7720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经沙市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追缴的70条28包卷烟价值15260.9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综合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秦某某领取物品清单、收条、领条,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犯户籍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姚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沙市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20(43);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搜查视频光盘2张,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全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涛
2021年1月12日
1. 被告人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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