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丁某某外出买东西不在家之际,将丁某某停放在其家中(湖北省武穴市市余川镇**村)客厅的灰色豪牌路板托车(车牌号J****7)盗走。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胡某某(浠水县清泉镇**村人),让胡某某帮其卖盗窃来的摩托车(车牌号鄂J****7),胡某某未同意。2019年10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鄂J****7的灰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在浠水县丽文大道被浠水县交警大队查获并行政拘留。经武穴市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豪爵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鄂J****7)的市场价格为5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情况说明、归案说明、摩托车行驶证、发票、登记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录音录像;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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