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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街**村涂家田,将李某某牛棚内一头耕牛盗走。同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销赃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78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将被盗耕牛发还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抓获经过;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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