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曾于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5日因患病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17时41分许,进入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277号协和医院2号外科楼11楼西11号病房,趁该病房病人被害人陈某某在房外走道内走动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床头柜上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700元。赃物已灭失。
2020年1月7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指认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忠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274****、1355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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