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钱某某(均已判刑),驾车至武汉市汉南区人民医院建筑工地,盗得400公斤钢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
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钱某某,驾车至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康居家园工地,盗得木工使用的“步步紧”50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1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驾车至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上海通领汽车饰件(武汉)有限公司工地,盗得二台电焊机及配线、氧气瓶二个及电锤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6元。
2011年7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甲、闫某某、钱某某,驾车至湖北省仙桃市中小企业城工地,盗得500公斤圆钢,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1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甲、闫某某、钱某某,驾车至湖北省汉川市开发区合兴包装工地,盗得圆钢1.5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50元。
2011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甲、闫某某、钱某某、“小丁”(另案处理),驾车至武汉市汉南区华鼎工业园新农翔饲料加工厂工地,盗得一台电焊机及配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
综上,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3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某某某、殷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邓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钱某某、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证结论书;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3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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