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 男, 197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58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住宜都市**街**小区**号**栋**单元**室。2009年3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8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牌号为湘J****7的货车为湖北**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将该公司生产的肥料按要求运输到指定位置获取报酬。2019年7月1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驾驶湘J****7货车在**有限公司仓库装满一车散装磷酸二铵复合肥后,趁四周无人之机,偷偷将肥料运出公司后卸载至宜都市**镇的“**物流”货场内。运输途中被公司人员发现,后张某某驾驶货车返回时被公司值班人员控制,并报警。其所盗肥料被公司追回。张某某所盗磷酸二铵复合肥经称重为28.94吨,鉴定价值为72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物资计量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视频轨迹分析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3.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5.监控视频;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凯红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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