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2015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5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6月13日因盗窃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2月12日,因猥亵他人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孝昌县**镇**路**广场门口,趁无人看守之际,将左某某停放在**广场正门口的一辆黄色劲霸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40元。
案发后,三轮电动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一辆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心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1碟;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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