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章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从保康县**镇陈某某、张某某夫妇经营的“**烧烤”店辞职离开时,趁无人之机,将陈某某停放在店门口一辆价值人民币2625元的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当日以800元价格出售给本县“*记摩托行”店主姚某某。同年7月8日5时许, 章某某再次来到“**烧烤”店,从后厨翻窗入室, 将吧台上一包黄鹤楼软珍香烟、一包黄鹤楼硬珍香烟、3包槟榔及30元现金等盗走, 物品价值170元。
综上,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作案两起,盗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2825元。被告人章某某于同年7月14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微信转账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凭证、收据、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向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陈述;5.保康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雪梨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保康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7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证据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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