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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村镇**村村**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县**村镇**村村**村**号。2008年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圳市**区**村**栋*楼**店的员工休息室内,从被害人周某梅放置在储物柜上的钱包里盗取了人民币2826元。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携款逃离现场,并将赃款2800元存入其个人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

2020年4月28日12时许,民警在本市**区**路**宾馆**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涉案赃款2806元人民币已退还被害人周某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提包两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银行流水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英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梅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嵘

检察官助理:廖宇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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