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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区**花园东**巷**号楼附近,见被害人某某的一辆喜得盛女装电动车停放在该处,遂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锁剪掉后将该车辆盗走。

2019年 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路 **区**栋楼下“**水源”店铺附近,使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64元)。

2019年8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宝安区**路**阁楼下路边,使用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紫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4元)。

2020年6月22日11时许,公安部门在河源市高新区**花园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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