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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在深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寻找实施盗窃的目标来到南山区**街道**商场,躲在消防通道的楼梯处等商场没有人时再实施盗窃。202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无人之机来到商场的**楼**店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接着来到旁边**的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之后又来到**将收银台钱箱搬至洗碗房,想用剪刀将钱箱撬开,但没有撬开,没有盗窃到现金;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楼**餐厅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2180元。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180元后逃离现场,后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芳华二路7号2楼伊网情深网吧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报案委托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胡某某、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青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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