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身份证号:4325032001********,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本区淮安农校北门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0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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