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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管理区,捕前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6月1日被海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本案事实),于2020年4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5月20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文昌市**镇**酒店项目工地,发现该工地一楼外侧一间仓库内存放有电缆线,被告人张某某遂来到该仓库后将木门推开缝隙后进入该仓库并盗窃了2根电缆线(被盗电缆线的型号为:ZR-YJV-0.6/1-3×70mm平方+1×35mm平方,共计长度为23米,其中一根长度为11米,一根长度为12米)。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所盗的两根电缆线拖到工地一楼内侧的一间宿舍内使用一把美工刀将其中一条电缆线的黑色绝缘外层皮剥落。随后,巡逻的保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至清澜派出所。

2020年4月4日,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两条电缆线现价值为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2条(已发还被害人)、美工刀1把;

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涉案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检察官助理:韩慧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美工刀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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