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跟朋友在三亚市**街吃完饭后,经过**街**号水煮鱼店门前停车处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加长版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25元)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骑走。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三亚市解放路农垦医院旁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雅迪电动车;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邢美芳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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