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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跟朋友在三亚市**街吃完饭后,经过**街**号水煮鱼店门前停车处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加长版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25元)未拔车钥匙,遂将该电动车骑走。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三亚市解放路农垦医院旁被公安干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雅迪电动车;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0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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