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暂住诸暨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市**镇**路**号诸暨市****公司门口,使用切割机、大钳子盗窃诸暨市****公司放置于该处的电力电缆。截至同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4次,窃得总计价值人民币约21744.24元的电力电缆36余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为15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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