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撬门、撬窗等方式分别进入被害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位于泰顺县原万排乡上排村洋头的家中,分别盗走现金人民币2700元、5230元、53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镇**村**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3日,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甲、蓝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纹提取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温公司鉴〔2020〕1440号)、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温公司鉴〔2020〕1425G1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泰价认函字〔2020〕第2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7其它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逢渲
检察官助理:吴倩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