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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身份号码5002331998********,汉族,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横塘社区2区8号一楼楼梯口,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在该处的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横塘社区2区11号旁边小巷子内,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莫拉克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横塘社区2区9号旁边的小巷子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莫拉克牌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行驶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马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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