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以上均系自报)。2005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3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路**路路口非机动车道附近,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黑色双肩包一只,随后逃离现场。
同年3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路**路路口附近,窃得被害人柴某某放置在小区防疫帐篷内的快递三个(内有鞋子等物),随后逃离现场。
同年4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上城区**路**路路口附近,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置在电动车上的快递一个(内有衣服等物),随后逃离现场。
同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本市上城区**路和**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应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惠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电子卷宗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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