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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道**社**幢**单元**室2010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921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20136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92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1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6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3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4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本案202011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南湖区铂金府邸小区5幢负一楼非机动车停车位,采用搭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暗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8元。

    2.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格兰英郡小区74幢地下非机动车库内,采用搭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丘安远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欧迪牌二轮电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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