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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2000年3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至泰州医药高新区纬立生活区女员工宿舍A幢内,乘隙窃得他人放置于宿舍铁皮柜内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该幢304室、305室、403室,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耿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该幢409室、423室,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薛某某、宋某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元。

3.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至该幢202室、307室、313室,采用上述方法,窃得汤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曲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现金等物证及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汤某某、曹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指认等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云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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