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现住址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其他人员通过提前谋划,由海某介绍刘某某前来购买粉煤灰。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提前租用钩机、装载机,于2020年5月27日22时左右对位于老城区前李村姚家沟大唐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埋于地下的粉煤灰进行盗挖。后刘某某将粉煤灰用车辆运至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高沟村瀍河东侧的一空旷场地内存放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查获,被查获的粉煤灰价值为24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