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凌晨4时左右,郭某某手拿手机在新安县新城西区至尚纯K南电梯内蹲着睡着,凌晨4点16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出租车到达至尚纯K,看见至尚纯K南电梯内的手机后,进入电梯将手机盗走。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苹果XR手机价值为4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林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