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卢某某。因犯盗窃罪,1997年12月17日被卢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18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31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卢某某**组,趁卢某某居民聂某某、司某某、李某某家林坡无人看管之际,盗剥桦栎树皮,共计460公斤。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某盗窃的桦栎树皮价值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聂某某、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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