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2018年7月13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官庄镇油田周边盗窃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现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早上,李某某骑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南阳市官庄工区炼油厂东门口,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将南边石棉瓦房旁边停放的被害人杨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八块超威牌48V32A电瓶盗走后,李某某分给张某某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用于还帐。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90元。
2、2019年5月一天晚上,李某某驾驶车辆带被告人张某某到南阳市官庄工区油田大庆小区一楼道口,将被害人戈某某没上锁的电动自行车推至黄山路供暖站旁边后,将车上四块48V20A超威牌电瓶卸下装在车上离开,次日晚上二人又一起将该电动车车架拉走,李某某分给被告人张某某2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用于还帐。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484元。
3、2019年8月26日19时左右,李某某开着一辆轿车带被告人张某某到官庄工区油田北小区,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将北小区西门附近路南,被害人贾某某电动车上的四块48V20A超威牌电瓶盗走,李某某分给张某某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款用于还帐。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30元。
经认定,上述盗窃物品共价值1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杨某某、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及说明;5.被盗电动车电池及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盗窃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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