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县**镇**村张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涉嫌盗窃陈某某车内现金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涉嫌盗窃王某某现金家中2000元、于2019年11月18日涉嫌盗窃邢某某家中现金13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绍猛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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