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捕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万象城负一层“小米之家”手机店,趁店员不备,窃取被害人高某某店内小米CC9美图定制版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74元)。
2019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万象城负一层“小米之家”手机店,欲再次行窃时,被该店店员发现并当场抓获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频截图,指认照片,进货单,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晓丽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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